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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学习(58)——通用规范与非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到底以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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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9-09 11:47作者:徐林海来源:雪原电力土著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XP_ndTjsta8YMkSJB82sxA

初看这题目,绝大部分朋友都会说:这有什么好纠结的,所有的通用规范前言都明确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但问题并非想象中这么简单!

很多朋友、专家,甚至是规范编制组专家,当遇到具体问题时,不一定都能保持初心,给出正确的答案。

1 一个简单的问题

这是一个最简单常见的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已废止强制性条文第5.5.18、5.5.30条规定,公共建筑(含宿舍)、住宅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4条规定,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宿舍、住宅)疏散出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到底以谁为准?

两者明显是不一致,都是对一般疏散门最小净宽的规定,依据通用规范前言,应该以防火通规为准。

虽然防火通规发布已有一年半多,但是一些地方的审图、验收仍要求民用建筑疏散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90m。由此,某地曾发文对此提出批评

2一个不简单的问题

疏散门最小净宽的问题可能还可以辩一辩,因为通用规范针对的是所有建筑,而建规是在公共建筑、住宅章节分别给出规定,也可以说对象不同?但下面的问题就没这样的“歧义”。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6.6.1条规定,上人屋面的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7.3-2条规定,上人屋面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两者明显是不一致,都是对民用建筑上人屋面的栏杆高度的通用规定,依据通用规范前言,应该以民通规为准。但是,很多专家,包括规范编制组专家却给出了相反的答案!   

具体参加笔者前文:“《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学习——上人屋面栏杆到底要多高、“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学习——上人屋面栏杆最小高度问题的更正”。

笔者也曾在前文“Time tries all——上人屋面栏杆最小高度问题与通用规范执行原则再探讨”中进行了反驳。

3 再论什么是“废止”和“一致”

早在去年初,笔者就发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学习(5)——“废止”的真实含义一文,但结论尚不成熟。

此后,住建部给出了“废止”的官方权威答复:当前现行标准中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如与通用规范要求一致,可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   

住建部没有明确答复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与通用规范要求不一致时该如何执行,但从语义中可简单推断出,如与通用规范要求不一致,不能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也就是不再执行!   

问题来了,什么是“一致”?

笔者曾专为这个词发过一篇文章,由于没有收入防火通规学习系列,很多朋友未注意到,详见前文《通用规范学习——“废止”的官方答复与“一致”的解析》。

汉语中“一致”的含义应是“没有分歧,也就是表达的意思相同。其反义词是“分歧”。

由此可知,无论是疏散门的最小净宽问题,还是上人屋面栏杆的最小高度问题,都属于“不一致”。根据住建部对“废止”的官方答复,以及通用规范前言的规定,都应该以通用规范为准。

4 “一致”的判定原则

“一致”的含义是“没有分歧”,这要求双方针对的是同一事项,才会有分歧争端。

比如上面例举的民用建筑疏散门最小净宽、民用建筑上人屋面栏杆高度。

在“一致”的判定原则中,共性和个性不是同一事项,即允许对特殊事项“另有规定”。

比如《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 规定,学校宿舍、旅馆类建筑的防护栏杆或栏板垂直净高不应低于1.20m。这是对特殊建筑的特殊规定,而不是民通规、民通标对一般民用建筑的通用规定,不是同一事项,因此两者的关系不属于“不一致”,即使GB 55025-2022不是强制性标准也要执行。

5 官方宣贯带来的误解

下图来自官方宣贯:   

这图远没有住建部答复这么清晰明了。笔者曾在前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学习(12)——官方宣贯观后感”对此进行分析,并说清楚了“重复”、“矛盾”、“不一致”的区别

但争论来了:建规中民用建筑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的规定和通用规范0.8m的规定不重复、不矛盾,属于“不一致”,却又“不低于”通用规范的规定,到底是真废止还是假废止?

一些专家坚持疏散门最小净宽还应执行建规的0.9m就是这么来的。

实际上宣贯文件只说了原废止强条的执行原则,并未涉及通用规范前言提到的普通条款不一致时执行原则

通用规范前言是通用规范的组成部分,也是住建部发布的正式文件,因此具有通用规范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即使原强制性条文可以按“不低于”的说法降格为普通条文,仍应按通用规范前言“不一致”的处理原则,执行通用规范的规定。

6 结语

重要的话再说一次:

  • 通用规范前言是通用规范的组成部分,具有通用规范同等的法律效力。

  •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通用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无论是废而不止的强条还是普通条文,都应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通用规范)的规定为准。

  • “一致”针对的是同一事项,不同事项的不同规定不属于不一致。



文章分类: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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