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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未约定“以财政评审或行政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依据”,发包人能否在结算时要求以财评或审计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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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6-12 15:45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8HhFE64VbXPig1Ekzqo4rw


问:施工合同未约定“以财政评审或行政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依据”,发包人能否在结算时要求以财评或审计结论为依据?
法律服务中心答疑:

若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或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则发包人无权单方面要求在结算时以财评或审计结论为依据。工程结算应遵循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财政评审或行政审计结论不属于法定的结算依据。

一、从法律角度分析

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其内容应以双方约定为准。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以财评或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则发包人不得突破合同约定主张此类要求。

2. 财政评审与行政审计的性质:财政评审和行政审计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程序,其结论主要用于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而非直接约束民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明确,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时,可参照市场价或政府指导价,但未赋予行政机关单方确定结算价的权利。

3. 司法实践态度: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支持发包人未经合同约定而强制以财评或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5号判决指出:“行政审计系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不能否定民事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若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或市场价结算。

4. 公平原则:若允许发包人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单方引入财评或审计结论,可能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评审结果显著低于市场价时,将违背《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二、例外情形

若施工合同属于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且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以财评或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即使合同未载明,也可能因招标文件的约束力而被认定有效。但此情形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及证据综合判断。

三、结论

施工合同未约定以财政评审或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不得在结算时单方要求以此为依据。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或政府指导价结算。


(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 刘耀律师)




文章分类: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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