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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就住宅小区设施安全事故防范与追责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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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3-24 17:02来源:陕西省住建厅网址:https://js.shaanxi.gov.cn/sy/zcwj/gsgg/202603/t20260320_3623436.html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月20日就《住宅小区设施安全事故防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旨在明确住宅小区内各类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事故追责机制,以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6日,公众可通过指定邮箱提交建议。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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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住宅小区设施安全事故防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住宅小区设施安全管理,防范设施安全事故,明确设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厅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住宅小区设施安全事故防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凝聚社会共识与智慧,提高办法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操作性,从即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在指定时限内反馈至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箱:sxzjtfcc@163.com)

我们诚挚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为住宅小区设施安全事故防范和责任追究建言献策。

附件:住宅小区设施安全事故防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20日


住宅小区设施安全事故防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设施安全管理,防范设施安全事故,明确设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设施指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屋面外墙、电梯、安防监控、人防工程等)、专业运营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等)、消防设施、电动车辆充电设施、有限空间设施,及其他影响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设施安全事故防范及责任追究。

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设施维护保养单位、专业运营单位、业主、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住宅小区设施安全事故防范和责任追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遵循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企业主体原则,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责任法定、过罚相当,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全省住宅小区设施安全事故防范和责任追究进行指导监督。

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设施安全事故防范和责任追究进行指导、监督、查处。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专业运营单位等履行设施安全主体责任,业主或使用人履行设施安全使用责任。

第二章   设施安全事故防范

第六条   设施建设安全防范:

住宅小区设施安全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住宅小区设施安全规划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动设施安全规划设计内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编制住宅小区设施安全设计文件,对设计成果的安全性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施工,严禁偷工减料,使用的产品、材料、设备必须经鉴定合格,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施工作业时必须按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警戒标语。

监理单位必须对设施建设施工中的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规划事宜的有关设施严格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负责对住宅小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监管。依照职责对住宅小区内违法实施设施建设行为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对供电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供电设施建设进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技防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按职责负责对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住宅小区内学校、幼儿园履行设施建设的安全职责。

国防动员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涉及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   设施运营安全防范:

(一)电梯安全防范。电梯及其配套设施应当使用经过检验检测合格的产品,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并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落实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作业。

物业服务企业等电梯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电梯检验、检测、维护保养过程进行监督,对检验、检测、维护保养中发现的电梯安全隐患督促维护保养单位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对维护保养单位不履行安全防范责任的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消防设施安全防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拆除、挪用、遮挡消防设施,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小区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小区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消防设施安全防范服务,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制定完善消防应急预案,配合消防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查、检修及维护保养,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对违反消防设施安全防范的行为,及时进行阻止,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电动车辆安全防范。严禁在楼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车辆,严禁违规充电、入户充电、私接乱拉电线、在非指定区域或地下人防车库内私拉乱接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健全完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制度,建立停放充电场所安全巡查机制,定期对充电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确保具备过载保护、短路保护、自动断电等安全功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评估。

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加强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对违反电动车安全防范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报告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屋面外墙及附属设施安全防范。屋面外墙保温层、墙面砖、屋面防水、广告牌等外墙及附属设施必须安全牢固,无脱落风险。附属设施的安装、使用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安全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开展1次屋面外墙、外保温及附属设施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并及时启动处置程序:质保期内立即告知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质保期外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修。对附属设施不牢固、有脱落风险的及时告知使用人进行整改,对未经批准安装附属设施的应当立即劝阻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每月检查应留存影像资料及隐患台账,载明隐患位置、风险等级、处置进度等。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维护保养及安全防范。水电气暖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应当符合安全标准,设施运行正常,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和抢修机制。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住宅小区供水管道、水表、水泵等设施产权及管理维护责任,依法依规对其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维护保养,对老旧管道、跑水、漏水等影响用水安全的进行更新改造。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对小区供电线路、变压器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维护保养,对线路老化、设备陈旧等影响用电安全的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供气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对小区供气管道、安全附件设备等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维护保养,对管网锈蚀老化、安全附件设备失效等影响供气安全的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供热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对小区供热管道、换热站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维护保养,对管网锈蚀、渗漏、堵塞问题频发等影响用热安全的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维护保养单位、专业运营单位及使用人,依法依规做好整改和应急处置,对供电单位不履行安全防范责任的及时向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报告,对供水单位不履行设施安全防范责任的及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供气供热单位不履行设施安全防范责任的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对住宅小区红线内涉燃气、供水、供电、供热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既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保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及时将施工作业信息报告水电气暖专业运营单位,并配合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管道等设施保护工作。

(六)安防设施安全防范。安防设施应当实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有限空间等重点部位全覆盖并运行正常,监控资料应当依法存储、使用,严禁擅自违法删除,未经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拷贝、泄露或非法使用监控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检查一次安防设施运行状况,发现安防故障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七)有限空间安全防范。住宅小区内水箱、烟道、供排水管道、污水井、化粪池、窨井、电梯底坑、消防水池等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戒提示标语。

物业服务企业对水箱、消防水池等直接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有限空间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对烟道、排水管道、污水井、化粪池、窨井、电梯地坑等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有限空间安全隐患问题,立即设置安全警戒标识,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进行整改。

检查人员需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合格证明,落实双人作业、安全防护等措施。

(八)高空抛(坠)物安全防范。住宅小区建筑物外立面、广告牌、外挂空调主机、阳台窗台、共用设施设备等高空设备,严禁违规和超荷载使用,严禁高空抛撒物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建筑物外立面、广告牌、外挂空调主机、阳台窗台等高空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每季度联合业主委员会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排查。发现高空抛撒物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现场保护和调查取证工作。发现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及时劝阻,督促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幼儿园、学校安全防范。住宅小区内幼儿园和学校的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戒标语。

幼儿园和学校要定期组织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修及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消防救援等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的住宅小区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专业运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使用人等进行整改,按照职责依法依规进行认定查处。

第三章   设施安全责任追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组织小区设施建设;按规定配置安全设施,使用合格产品、材料、设备;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施;对不符合竣工验收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应及时处理;不得擅自改动设施安全防范设计文件。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定处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及时培训施工人员,避免事故发生;应按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警戒标语。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服务项目查验结果与验收资料相符;应定期开展安全设施巡查检查、维护保养,避免导致设施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设施安全隐患,果断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配备安全应急物资;不得擅自拆除、挪用、遮挡安全设施;不得允许占用消防通道、楼道、楼梯间、疏散通道。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设施维护保养和运营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质量合格的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物业服务企业或群众反映的设施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置整改;应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防止因玩忽职守、操作失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设施维护保养和运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改变房屋外貌,在外墙开设、扩大门窗;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毁损安全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或毁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安全设施;不得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不得任意高空抛物。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使用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定处理。

第十   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   对行业主管部门不履行住宅小区设施安全监管职责,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设施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专业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培训,培训合格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专业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区分不同场景制定完善住宅小区设施安全事故防范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流程、责任分工、应急救援物质储备等,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或专项应急演练,并适时优化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专业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常态化安全宣传,提高居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专业运营单位的设施安全责任落实、事故处理等纳入评价指标,实行信用加分、扣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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